第一條、昆山大件運輸電梯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所致的損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炸彈所致的損失。 第二條、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第三條、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飛機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的飛機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飛機,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飛機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如被保險貨物在中途港轉運,保險責任以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裝上續運的飛機時再恢復有效。 注:本條款系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昆山大件運輸電梯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本條款與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 |